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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民办教育学校及学前教育学校审批 |
联系电话 |
83519659 |
办理地址 |
区政府大院西楼5楼 |
相关法律法规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西安市设立审批民办学校暂行规定》、《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
许可条件 |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资料 |
详见办理程序。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申办者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办学场所房产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验资证明;学校专业设置与各专业教学计划、校长和拟聘任课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食宿的学校还需提供消防和食品安全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许可受理干部。
4、岗位职责、权限:受理面见申请人,提供《申请办学材料目录》并接受咨询。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之内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考察)
1、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西安市设立审批民办学校暂行规定》、《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对办学申请资料审查,不符合政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政策的,通知考察时间,10个工作日内对办学场所、设施等予以考察。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现场考察(两名以上负责干部对照材料现场核实),根据考察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许可审批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联系电话:83519659
三、制证
1、 在做出许可决定后,由审批部门印发许可文件,并印制《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2、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许可受理干部。
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学校举办者。
2、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许可受理干部。
3、岗位职责:按照时限要求和相关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将许可文件、证件送达举办者和相关部门。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
2、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认真收集、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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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区教育局教育科 |
办理时限 |
自举办者递交完整《民办业余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申办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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