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自办、民办中小学,各街道中心学校: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确保我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7】36号)、《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7】37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西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规则,切实维护良好的入学工作秩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在依法治教的轨道上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郑  伟  
副组长:曹宏顺  孙学尚
成  员:王永辉  赵  铸  白晓全   胡恩仰   张振军      
宋  军  孙福玲  钟  鹏   郭铁军   张向阳  
王  超  王雪芬  杜小辉
职  责:全面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2、工作小组
组  长:曹宏顺
副组长:白晓全   张向阳
成  员:魏西峰   高明星   杨  艳  晏莉莉   杨  冰   孟晓阳   陈珊珊   雷娜娜  付  莉   李忠建   
各直属、民办、自办中小学校长,各街道中心学校校长
职  责: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义务教育入学办公室
主  任:张向阳
副主任:魏西峰
成  员:杨   冰  孟晓阳  陈珊珊  雷娜娜 
职  责: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学区调研,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宣传招生入学政策,接待群众咨询,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小学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生源充足基础上优先招收灞桥区户籍学生;民办初中招生,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学生的成长过程性评价为主,结合学生发展核心素养问卷,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新生”。 6月12日—6月16日,民办小学依据户口本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招收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5月28日,民办初中学校组织“学生发展核心素养问卷”;6月9日,区教育局和参与招生的民办初中学校公布录取结果;6月16日前,民办初中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6月23日前,学生持民办学校录取通知书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中学办理流出手续;7月5日前,民办学校办理录取学生入学手续,未办理流出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二)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和“不得择校”的要求,5月22日,教育局公布本年度义务教育学区划分方案;6月12日—6月16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承担公办学位的民办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方案,招收新生。小学依据户口本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招收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初中依据户口本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招收学区内适龄少年,办理入学登记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6月16日下午5时前,各校向教育科书面上报本校录生人数和空余学位数,并将空余学位向社会公布。
(三)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照顾条件(参附件3)且在我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于6月19日至6月23日提供有关资料,到居住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街道中心学校或直属公办学校接受审核。街道办中心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街道中心学校派发学位,学生到相应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直属学校审核通过的,直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各学校在招生时段要做好接待工作。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招生范围:非我市户籍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子女;蓝田县、户县、周至县户籍到本区务工的人员子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2)招生条件:进城务工人员要以“合法稳定居住务工”为基本条件,其子女入学实施“四证审核”制度。“四证”具体内容是,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灞桥区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灞桥区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蓝田、户县户籍的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在我区居住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灞桥区,或一方在灞桥区且另一方必须在西安市有合法的劳动务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3)招生主体:有空余学位的街道中心学校和直属公办中小学校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主体。学校收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原件,同时对其他“三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招生时间:6月19日至6月23日,基本完成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接待工作。
3、各公办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具有本学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按照学位情况决定是否接收符合条件的政策照顾类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果学区范围内招收的适龄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则优先接收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政策照顾类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凡不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规定的外地户籍照顾类学生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返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5、实行招生工作问责制。各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坚决杜绝学校有空余学位而拒绝接收学生。若学校学位已满,需做好家长接待和劝导工作,引导家长合理选择学校。对联系学位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登记协调派位。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引导,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工作,并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把好事办好。
2、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机构,夯实责任,建立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少年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时入学。教育局将把“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纳入各单位学年度目标考核。
3、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监管。各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出现考试招生、随意接收择校生、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费用。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和督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局咨询地点:灞桥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一楼会议室(半坡路118号)
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83622383
 
附件:
1.灞桥区2017年义务教育学段入学工作日程
     2.灞桥区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3.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一览表
                         
 
 
 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
                                             2017年4月17日
 
  附件1:灞桥区2017年义务教育学段入学工作日程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 1 |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 | 4月17日-21日 | 民办初中学校 | 
| 2 | 完成小学生六年成长过程性评价 | 5月13日前 | 民办初中学校 | 
| 3 | 教育局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 5月22日 | 区教育局 | 
| 4 | 学生发展核心素养问卷 | 5月28日 | 区教育局、民办初中学校 | 
| 5 | 教育局组织民办初中学校交叉阅卷、汇总,完成综合素质评价造册工作 | 6月3日 | 区教育局、民办初中学校 | 
| 6 | 公布综合素质评价录取数值线和新生录取名单 | 6月9日 | 区教育局、民办初中学校 | 
| 7 | 教育局审核民办初中学校《入学通知书》,民办初中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 6月16日 | 区教育局、民办初中学校 | 
| 8 | 各公办学校及承担公办学位的民办学校按学区划分招录新生,填写新生入学通知书,接受审查,并发放给学区内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同时汇总学区招生情况、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空余学位,上报教育局;民办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有关政策进行招生,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 6月12—16日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 
| 9 | 学生持民办初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中学办理流出手续(接受政府委托的学区内学生除外) | 6月23日前 | 区教育局、有关初中学校 | 
| 10 | 义务教育阶段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政策照顾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集所需材料。 | 6月19—23日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 
| 11 | 民办初中学校办理录取学生手续。 | 7月1-5日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 
| 12 | 暑期7至8月份,义务教育阶段有空余学位的中小学继续做好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接待,教育科同时做好工作协调。 | 暑期每周二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 
| 13 | 小学、初中新生建立学籍 | 9月10日前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 
| 14 | 各学校、区教育局总结义务教育学段入学工作,书面总结分别报区、市教育局 | 9月10日前 |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 
 
 
附件2
灞桥区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 学 校 | 联系电话 | 学 校 | 联系电话 | 学 校 | 联系电话 | 
| 纺织城小学 | 83523752 | 席王中心校 | 83517709 | 市55中 | 83519037 | 
| 纺小富力分校 | 13991302986 | 十里铺中心校 | 82535724 | 市56中 | 83576478 | 
| 实验小学 | 83579416 | 红旗中心校 | 83584940 | 市57中 | 13571855660 | 
| 东城一小 | 83553823 | 狄寨中心校 | 82600851 | 市62中学 | 82609299 | 
| 东一黄邓分校 | 62375633 | 洪庆中心校 | 83319855 | 市63中 | 13087559849 | 
| 五环小学 | 82003118 | 二炮小学 | 84744113 | 市79中 | 15353621539 | 
| 东城二小 | 83510312 | 西核子校 | 84765264 | 市81中 | 82609099 | 
| 六棉小学 | 82196114 | 华清园小学 | 86303474 | 高桥中学 | 83463982 | 
| 灞桥热电学校 | 83523850 | 新市民小学 | 82590450 | 鹿原中学 | 15902918387 | 
| 电力小学 | 83497582 | 铁一中滨河小学 | 83625135 | 六棉学校 | 82149552 | 
| 延河小学 | 83551081 | 西工大龙湖分校 | 82465890-801 | 东城一中 | 83553767 | 
| 庆华小学 | 83368467-8003 | 陕师大御锦城分校 | 83500666 | 五环中学 | 83591302 | 
| 宇航小学 | 83601407 | 黄河锦绣小学 | 87571378 | 庆华中学 | 83317930 | 
| 81中小学部 | 82609099 | 市19中学 | 13759921715 | 宇航中学 | 13571953898 | 
| 东枣园小学 | 83520096 | 市34中学 | 83579432 | 滨河中学 | 83510821 | 
| 灞桥中心校 | 83610026 | 市47中 | 13379068243 |   |   | 
 
 
 
 
 
 
 
 
 
 
 
 
 
 
 
 
 
 
 
 
 
 
 
 
 
 
 
 
 
 
 
 
 
 附件3   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
| 序号 | 对象 | 证明材料 | 
| 1 | 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三类以上岛屿, 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岗 位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 或证明及原籍区县教育局、民政局介绍信 | 
| 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 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 龄子女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 察证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 3 | 按规定引进专家及特殊人才适龄子女 | 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或证明 |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 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市用人单 位证明 | 
| 5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西安市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 
| 6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 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 
| 7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 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原籍区县以上民政局、残联证明或区县级以上医 院危重病证明书 | 
| 8 | 人社、民政部门接收符合我市条件的自 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原籍区县以上人社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 退伍证件 | 
| 9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华侨适龄子女 | 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华侨与入学学生关系证明 | 
| 10 | 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11 | 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 | 
 
 
注:1.属于以上1—8类政策规定准入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明外,还需持有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明和我市居住证(或我市户籍证明)及本人申请。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