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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2017-06-22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分为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和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五个行政村以下含五个行政村供水工程称为中型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饮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区水务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用水协会监督管理。区水务局下设灞桥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土、建住、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税务、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街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区水务局审查,并经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于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其他工程推行项目法人管理、主要材料设备招投标、资金报账、监理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扩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连接管道供水,应向供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水务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

(二)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街道办事处代管资产,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企业化管理。跨街道办事处的中型集中供水工程资产由区水务局代管,并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组建供水管理单位。

(三)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

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

(二)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工程所属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和流转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二)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三)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区水务局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分散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修建的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的,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水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区水务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区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12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含1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在区水务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区水务局实施行业监管。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水务局批准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应由区水务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区水务局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要重视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供水工程资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

(二)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

(三)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四)供水管理单位财务资料。

(五)其他声音、影像、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每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和设置农村饮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符合规范,明确用户投诉渠道,并推行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供水单位一般以每月25日为抄表日,抄表数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经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水费实行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以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区水务局。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区水务局对大中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环保灞桥分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负责对水源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

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每日要对水质进行1次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4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季度对水质进行17项指标(浑浊度、PH值、余氯、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铁)检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全分析检测;

供水人口30001万人的集中供水工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全分析检测,每天对4项常规指标进行一次检测;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3000人以下的每年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

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后上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每年向市水行政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卫生局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卫疾控发〔20083号文件,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供水单位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水务局审核,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中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水务局编制水价方案,其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水价确定应公示,调整水价应举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供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扣除受益区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供水工程电价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不考虑利润和税金。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七)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户每人每年1元计算,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水务局设专户管理。维修基金水费中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5%确定,由供水单位设立专户存储。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水费的地方,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四十三条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广IC卡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四十五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区内经过区民政局核准、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实行用水优惠制度,按每人每日30升减免水费。免除的水费分摊进入水价。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务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供水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813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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