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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
2017-06-22 17:23  

 

构成要素的名称

内容表述

备注

正文

一、事项名称

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

 

二、适用范围

针对企业或个人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

灞桥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场科

 

五、申请条件

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出版物(图书、音像制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与其出版物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a)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b)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c)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d) 省、市文化行政单位规定的其它具体条件;

音像制品: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出版物零售经营(音像制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5.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音像制品)登记表;

7.进行网络销售的要有办公地点、供货合同、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8.外资企业参照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音像制品: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出版物零售经营(音像制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5.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

温馨提示:为方便您办事,请按要求准备资料。

提供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

 

 

七、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受理人电话:83524596

地址:区文体活动中心二楼东;

邮箱:289876099@qq.com;

网站: http://sq.ccm.gov.cn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举例:受理——审查——核准——领证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

承诺事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十二、结果送达

当场办结

 

附录

十三、流程图

申请

受理

现场审查

核准、领证

受理——审查——核准——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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