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做好区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与区级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会计移交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会计工作平稳过渡和会计交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区县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财发〔2012〕435号)文件要求及区政府第16届6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核算中心第一批次移交单位的结账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从2012年9月1日起核算中心不再对第一批次移交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核算单位可在结账前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为满足核算单位建账需要,核算中心应于结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移交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完毕,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在结账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全部办理完毕,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2012年9月3日-5日记账会计与结算会计对账,对账无误后整理原始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总账余额表、辅助余额表)、装订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2012年9月6日—7日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并对未了事项及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将所有原始凭证、账簿移交核算中心档案室。
二、会计交接
核算中心于2012年9月10日-14日正式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一)会计档案的移交: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包括:
1、所有会计凭证;
2、总账、明细账、辅助明细账等所有会计账簿;
(二)会计移交清册的交接:由记账人员负责,具体包括:
1、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总账余额表、辅助余额表;
2、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
(二)办理会计交接
1、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同时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如有不符情况应查清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移交清册是单位建立新账的依据,是初始的建账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三)建立新账
1、各核算单位于2012年9月14日前做好建立新账的准备工作。
新账内容包括:设置账户、录入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
2、各核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类、款、项设置会计科目。
3、各核算单位从新账建好之日起开始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
移交后会计档案由各核算单位自行保管,对于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合并的单位办理接交手续,各核算单位负责会计资料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三、相关软硬件配置
为保障会计移交工作平稳过渡及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将为各预算单位架设专用网线、配备电脑及打印机、安装财务软件、组织业务培训,请各预算单位积极配合。
附件:
区级预算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移交名单(第一批)
1、财政局 2、公安灞桥分局
3、法院 4、检察院
5、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建管处、住房保障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6、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学生资助中心、保健所、招生办
7、文体旅游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文化馆、图书馆
8、城管执法局
9、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殡改办
10、人社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再就业培训中心、劳动监察大队、人才中心、居民养老中心、就业服务局(再就业服务中心)、医保中心、退管中心
11、交通运输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公路站、运管站、海事处
12、卫生局及下属事业单位:防疫站、妇保站、合疗办
13、物价局
14、国土资源灞桥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
15、北部开发办
16、科技工业园管委会
17、浐灞办
18、后勤服务中心
19、基投公司
20、水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水产站、河道管理站、砂石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