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条例》第14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条例》第15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条例》第16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
(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管瞎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和区县两级管理.按照市级以上企业(含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区、县属企业以及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进行工伤认定.
◆对在我市启动工伤保险之初已在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一些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可以在参保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办理.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在单位注册地参保,也未在生产经营地参保的,该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受理.对管辖区域难以界定发生争议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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