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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2015-07-13 16:21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

三、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灞桥区人社局社保科(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桥区人社局社保科(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见附表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四、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资料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特殊情况下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伤亡事故报告等)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

灞桥区人社局社保科(新医路87号西二楼)

六、联系电话

029—83524621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12:00;下午:2:00-6:00

八、办理流程

 

九、表格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

备注

工伤认定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条例》第14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条例》第15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条例》第16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

(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管瞎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和区县两级管理.按照市级以上企业(含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区、县属企业以及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进行工伤认定.

◆对在我市启动工伤保险之初已在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一些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可以在参保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办理.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在单位注册地参保,也未在生产经营地参保的,该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灞桥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受理.对管辖区域难以界定发生争议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指定管辖。

 

附件【附件三:工伤认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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