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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热点问题解答
2016-08-29 09:49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文件依据: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具体的工种按照一九八七年十月陕西省劳动人事厅《提前退休工种文件汇编》执行)。

2、办理流程:用单位人事干部携带个人人事档案,于职工退休前一年12月到区县人社部门预报退休,由区县人社部门经过初审后,汇总整理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人事干部到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养老金。

   二、因病退休

    1、文件依据: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人事干部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职工与本单位的当期劳动合同(或养老经办部门出具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清单)、两年以上病例记录(精神类疾病出示5年以上病例记录)、休医疗期记录(用人单位对职工病休的原始审批记录),到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1—4级的,由区县人社部门到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干部到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养老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文件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字[1980]34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亲属,(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011年5月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市人社发[2011]164号)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此文件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人事干部携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及遗属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复印件到区县人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向遗属发放《干部遗属生活定期补助证》,遗属持此证定期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遗属困难补助费。另:此后每年12月份遗属本人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干部遗属生活定期补助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县人社部门进行年审,如本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的委托书、身份证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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