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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城乡居保中心主要业务及相关政策
2016-08-29 16:12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享受待遇条件: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待遇计算: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5、丧葬补助: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区城乡居保中心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继承人支付800元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方案决议范围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享受每人每月260元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2、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方案决议范围的参保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参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分年龄段补缴5-10年的养老保险,由区城乡居保中心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

    三、特殊群体养老补助发放:

    特殊群体指民办教师、老放映员、农技员、乡村医生、乡以上水管员、养路工、双代员、集体企业招工人员、基层税务员、襄渝铁路民兵、阳安铁路民兵。特殊群体人员资格及资金申请由各主管局负责,特殊群体养老补助由区城乡居保中心进行社会化发放至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卡(存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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