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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优惠政策详解
2016-08-29 16:16  

一、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的编制外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如:司机、门卫、保洁绿化、水电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2、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如:劳动保障、民政低保、计生、残疾人工作、城市交通协理员。

3、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洁、门卫、护楼员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与安置

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社区、街道进行资格审查,区人社局审批,用人单位安排人员上岗。

(四)上岗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实行最低工资保护和政府补贴办法。

1、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为准(2016年岗位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岗位补贴1000元,单位配套800元),工资由市财政拨付的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配套两部分组成。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一般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五)公益性岗位在岗年限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期满即退,空岗收回,按需分配,动态管理”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退出公益性岗位。从业满3年的人员到期停发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从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法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 113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 346号)。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按照市级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实名制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经发放可全国通用。

持证者凭此证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就业失业登记证》分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本省或外省户籍均进行登记)。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区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

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就业失业登记申领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2寸免冠照片

(3)户口所在地出具失业证明

(4)本人失业状况证明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流程

申请就业登记:申领人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就业信息登记。

申请失业登记: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户籍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审核、发证;2.档案托管在市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发证。

(四)法律依据

1、《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和发放管理办法》(市政发[2009] 303号);

2、《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和发放管理操作办法》(市就服发[2010] 4号)

3、《关于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3号

三、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税费减免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招用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最长不超过3年。

    1、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税费减免:按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我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

    1、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全日制统招生,大专以上学历,无户籍限制,可在企业注册地进行就业登记。

    4、认定条件:当年毕业、当年招用、当年缴纳社保。

(三)法律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省人社厅《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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