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民办培训中心)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培训中心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中心,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学历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
第二章 设置
第三条 民办培训中心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我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发展的宏观要求。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中心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
第五条 民办培训中心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五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民办培训中心校长由民办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第七条 民办培训中心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拟办培训中心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八条 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培训中心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培训中心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培训中心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民办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民办培训中心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条 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条 应当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其中,新校舍要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同意使用文件,旧校舍要有消防检查合格文件和房管部门鉴定证明,校舍用房环境应当适应教学要求。
办学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标准教室不得少于三个。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办学设施、设备能满足培训要求。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健身场所和器材。租赁校舍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且不低于民办培训中心一个教学周期。
第十一条 以下房产不得作为校舍:
(一)临时性简易建筑;
(二)危房、厂房、民舍;
(三)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民办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
(四)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中高考补习培训中心的设置参照《民办高级中学设置标准》和《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 设立民办培训中心实行书面决定制度。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办学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聘任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民办培训中心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教师总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30%,且不少于2人。民办培训中心聘任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应当有具备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应当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10种。
第十八条 应当具有与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中心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教师、学生演练。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招生管理:
(一)民办培训中心经区教育局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取得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方可招生。招生不得擅自超出区教育局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
(二)民办培训中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填写《西安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到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中心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后修改内容的,应当报区教育局重新审查备案。
第五章 依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民办培训中心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名称、办学地址、层次、开班专业、类别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培训中心书面申请;
(二)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民办培训中心决策机构的有效文件;
(四)财务清算报告(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
(五)其他必要材料(章程变更提供新修订章程;地址变更提交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校长变更提交拟聘校长资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资料、财务清算报告、原法定代表人辞职申请;决策机构成员变更提交新成员资料、原决策机构成员退出申请;开设专业变更需提供新专业课程计划、教材、教师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中心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八)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擅自增加收取费用项目、提高收取费用标准,情节严重的;
(十一)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十七)民办培训中心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十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中心的办学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中心执行区教育局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中心终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办培训中心的办学章程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
1、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需提交材料目录
2、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设立审批流程
附件1: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需提交材料
目 录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户口证(以上三证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简历(需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具备政治权利证明。
(三)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的证明文件(银行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企事业单位信用担保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场所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或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消防安全资料)。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章程,内容包括:培训中心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培训中心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训中心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户口证(以上三证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简历(需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具备政治权利证明。决策机构必须最少五人,并且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满5年的教师资格证)。
(八)培训中心资产的验资证明。
(九)培训中心专业设置与各专业教学计划;校长和拟聘任课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提供食宿的培训中心还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附件2: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设立审批流程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
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按规定需要组织办学场地核查,申请人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办件计时暂停。 |
注:资料递交齐全3个月书面答复,变更事项参照设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