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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23 10: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民办培训中心)管理,促进民办培训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中心,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学历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

第二章  宣传招生

第三条 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培训中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墙体、灯箱、门头等媒介,刊登、播放、设置或以民办培训中心自行散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真实准确地介绍办学情况,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民办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民办培训中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民办培训中心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民办培训中心招生机构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民办培训中心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民办培训中心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发布前必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民办培训中心招生广告和简章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立即终止使用。逾期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或内容确需修改时,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办培训中心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二)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备案资料、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西安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民办培训中心必须按照所设置专业开展招生工作。中高考补习培训中心的招生范围是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招生完成后要根据开课时间及学生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如实记载学生的学习、获奖情况。

第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的管理,统一讲义规格、格式,上课前必须检查教师的讲义,并做出记录。

第十一条 培训完成后,及时对本期培训进行书面总结。   

 第四章  收费退费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收费备案的标准开展收费活动;收取费用及时开具合法票据。退费严格执行国家的退费政策。

 第五章  结业安置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按照承诺妥善做好结业学生的安置工作。  

 第六章  依法办学

第十四条 完善各类证件,做到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证件齐全,并将各类证件正本上墙。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宣传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各类变更及时履行变更手续,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设立要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要完善“三防”措施(人防、物防、技防),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排查、整改记录。

    第十七条 要经常组织教师、学生开展防踩踏演练和消防演练,并收集好资料,认真开展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资质。民办培训中心举办者、法人、校长不得兼职会计、出纳。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账簿设置合理,账目清楚。

    第二十条 落实法人财产权,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计提25%的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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