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灞桥区交通运输站 |
咨询电话 |
029-83582667 |
责任处室 |
运输市场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35314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135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夏季3:00-6:00) |
申报条件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办理材料 |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资料查验。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