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及以下(含摩托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5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2日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灞桥区交通运输站 |
咨询电话 |
029-83476393 |
责任处室 |
维修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35194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135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夏季3:00-6:00) |
申报条件 |
1、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第一部分要求; |
办理材料 |
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2.《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 3.企事业单位筹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文件或股份制企业各股权发起人(单位)的协议书或个体经营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5.从业人员花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 6.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 7.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8.经营场地(包括门头、生产厂房、接待室、停车场)的照片,厂址方位图,主要设备的照片; 9.企业管理制度文本汇编(包括服务承诺、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材料和包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责任事项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表格下载: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2.《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