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主体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报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的复印件。
2、申报人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体户的经营者,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申报人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福利慈善等机构)的,应提供教育、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主体合法有效证书的复印件。
二、预设的门头牌匾与载体的正立面实景彩色效果图两张。所在建筑物为多层商业楼宇的,还应提供所在楼宇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匾规划书。
三、申报人设置门头牌匾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四、书面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