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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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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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灞桥区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62666913 |
责任处室 |
低保办 |
监督投诉电话 |
62666913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低保办 冬季:9:00-12:00,14:00-18:00 夏季:9:00-12:00,15:00-18:00 法定工作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市财发﹝2003﹞168号) 第二条:建立对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增加教育机会,进而摆脱家庭困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困难人群的关心。 《西安市城农村五保户低保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166号) 第二条:政府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实行教育资助。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5﹞117号) ...教育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镇(街)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
审批阶段责任:对城乡低保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
公示阶段责任:资助名单确定后,及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资金发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责任依据 |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