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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2017-06-28 17:07  

安监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加强区内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各工作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组织是我局党支部。本细则所称的工作机构是指局机关。

本细则所称的“党政同责”,是指党支部和局机关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党支部和局机关对本级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局机关对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本细则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区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建立健全涵盖本级支部和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党支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级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

(三)加大局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局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局党支部负责人对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支持同级政府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局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同时由支部明确1名班子成员专门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党支部要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并支持局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局办公室应适时调整修订局“三定方案”,并明确细化各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七条  局机关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局党支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研究部署本辖区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执法检查装备、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装备和工作奖励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所监管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完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作出批复,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局机关各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依法依规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强化“四严双查”。                                                                                                                                                                     

第十一条  各科室要注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基层监管新模式。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工作例会制度。局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部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局机关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委会工作制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形成定期报告、联合执法、协调通报等制度,强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检查督查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根据区安委会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要害部位组织开展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直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检查排查、隐患登记、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专题调研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指导协调重大隐患整改治理。

第十条  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提高监管水平。

局党支要教育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带头执行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做执行党的决定的模范。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通报报告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向本级局党支部和局机关领导班子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局党支部和局机关每半年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局机关每季度向区委组织部门报送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严禁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现象。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局机关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着力推动全区重大隐患整治、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事故预防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增大投入规模,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局机关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所在街办(园区)主要负责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区级行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区级行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所在街办(园区)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要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治理自查自报长效机制,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以及暗查暗访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隐患、“打非治违”等重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办,局综合科牵头督办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安排的涉及全局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局机关每年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资金,并跟踪问效。区安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记录,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等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施目标考核。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提高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对区安委办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并将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区安委办结合实际,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督导落实;同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对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动态考核。区安委办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季度检查、半年评估和年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施表彰奖励。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把考核结果作为科室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每年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以局机关名义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抓好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并由问责部门(执法和执纪部门)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和行业领域,由局党支部和局机关对有科室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将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有关党组织和政府工作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评选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当年干部提拔任用时作为考察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大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灞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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