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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2017-07-01 14: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三条  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五条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三)督促本辖区内村组(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超出职责范围或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协调处理。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本辖区无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协助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协助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灞河新区管委会各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灞河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灞河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管辖区域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章  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以下共同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件,办理行政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并负责检查所属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治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承办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安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灞河新区管委会有关部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六)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灞桥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检查,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对相应持证单位以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检查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负责组织检查民爆物品购买、使用,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储存、使用、邮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民爆、消防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交警灞桥大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

 

(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十三条  质监灞桥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环节及常压锅炉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取缔特种设备使用中的非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

 

(四)负责对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督,对储配站、充装站和加气站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负责气瓶检验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区内所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二)负责区内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区内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负责区内水上船舶、码头安全设施检查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内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灞河新区项目除外):

 

(一)负责规范、监督全区项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二)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燃气站(点)和公共场所液化气使用单位的检查工作。负责燃气安全宣传、培训、统计等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道路、城市防洪、排水、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发改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做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社会安全风险审查评估工作。

 

(三)依法做好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区文体旅游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区属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内博物馆、遗址公园、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内印刷装订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内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区内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等文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做好财政投资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按照职责做好网吧、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内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工作措施;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十九条  区水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维护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输水管道、供水管网以及自来水供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区农林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生产和生猪屠宰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养殖(不含水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兽药的市场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核发驾驶、操作人员驾驶照和操作证件,并对道路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农村造林绿化、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校园建设工程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能力;

 

(五)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救助管理站、殡改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福利彩票发行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区内军干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内救灾仓储中心和相关福利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集中安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容园林系统的环卫、区管道路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绿化所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及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销售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灞桥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探企业、采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人社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鉴定及救治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区内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环保灞桥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管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三)负责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商灞桥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灞桥区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收到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函告后,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区食品药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区工业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商贸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物资总公司负责全区煤炭交易市场、钢材市场及系统内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城建开发公司:负责本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参建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供销联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废品回收站及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城改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依法查处所辖区域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非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区人防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秦岭办依法负责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准入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粮食灞桥分局负责全区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气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二)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配合省、市有关单位做好雷电防护系留气球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自建房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各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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