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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每月每平米5.8元 中间环节不再加价

    昨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2011年起,居民用热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将提高0.5元,5.8元为居民集中供热最终价格,并为全市集中供热统一最终价。

居民用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热价每月每平方米提高0.5元,即热力企业到居民小区交换站热价从4.8元调整到5.3元,从小区交换站到居民用户家中的终端热价,从5.3元调至5.8元。居民用热按流量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低保户仍执行去年每平方米4元的价格不变。

据悉,这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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