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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2015-07-15 17:28  

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设定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

灞桥区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

9:00—17:00(周六、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3514471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内容另附文档)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表

附件【附件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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